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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宁律师代理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功案例

发布者:吕宁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功案例:从刑事拘留到相对不起诉的有效辩护

一、案件事实概述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经侦查查明,李某某作为上海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入股股东,负责假冒“XX”品牌太阳能光伏板的技术安装及售后维修,涉案合同总金额超过50万元,其中假冒光伏板组件价值超过30万元。后被取保候审。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行为定性:李某某的技术安装及售后维修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认定。

量刑情节:作为共犯,李某某是否具备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尤其是其认罪认罚态度、退赔谅解情况能否达到“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

三、辩护策略

辩护人基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积极退赔+全面谅解+争取不起诉”的综合策略:

精准定位共犯作用:明确李某某仅负责技术安装与售后,并非犯罪发起者、组织者及主要获利者,相较于主犯赵某某,其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主动沟通促成谅解:辩护人积极介入,多次与品牌权利人“XX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及9名受害者进行沟通协商。通过释法说理,辩护人协助李某某退赔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向每名受害人各赔偿1千元,成功取得所有受害人的书面谅解书,彻底化解了被害方的对立情绪,为不起诉创造了关键前提。

强化认罪认罚从宽依据:李某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条件。辩护人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量刑情节分析意见,强调其初犯、偶犯、真诚悔罪且已弥补被害人损失。

四、与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的沟通努力

侦查阶段:辩护人在李某某被刑拘后,通过多次会见后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共犯作用、无社会危险性及积极赔偿意愿,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为后续辩护争取了宝贵时间。

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移送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后,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李某某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同时,将完整退赔谅解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一并提交,最终说服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五、最终结果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李某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律师价值】

精准的共犯作用、及时有效的退赔谅解、充分的认罪认罚配合,以及辩护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各阶段的不懈沟通。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当事人,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积极弥补损失、争取谅解、主动认罪,是争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理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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