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委派型(一级委派)
法律依据: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3 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10 年《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 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第一款。
认定标准: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核心要点:
委派主体为纯国有单位,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被委派人员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属于“从事公务”。
二、间接委派(代表)型(二级委派)
法律依据:
《意见》第六条第二款。
认定标准: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实务与学理说明:
实务界定:此处的“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通常指上级或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不包括一般的董事会、股东会或经理层办公会。
学理争议: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第七版)中对该解释的合理性提出了商榷,认为将企业内部党委、党政联席会纳入“委派主体”,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仍有探讨空间。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是认定此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直接依据,已被各级法院普遍适用。
三、统一前提与范围
企业范围: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级子公司,不限于一级企业。
实质要件:无论直接委派还是间接委派,均需以从事公务(即代表国有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为前提,普通技术岗、业务岗人员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图片系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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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