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潘小某诉陈某抚养费纠纷
原告:潘小某(委托方),法定代理人:潘某(系潘小某的父亲)
被告:陈某,系潘小某的母亲
案情简介:潘某与陈某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潘小某随潘某生活,且陈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同时潘某向陈某支付10万元。2019年,潘小某起诉陈某,要求陈某支付其与潘某离婚之日起至潘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元计算。
被告认为:离婚调解书中明确被告在与潘某离婚后无需支付原告抚养费,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原告与潘某及陈某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作为未成年人,享有被扶养的权利,潘某与陈某均有抚养义务。潘某与陈某在离婚时约定陈某无需支付原告抚养费,实际上系剥夺了原告的部分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条款约定无效,陈某应当支付相应抚养费。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按每月800元向其支付抚养费。
律师提醒:父母离婚时协议约定一方无需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一种常见现象,但带未成年子女生活一方仍可以以该子女作为原告起诉对方要求支付抚养费,司法实践中支持概率较大,故离婚协议该类条款的签署应当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