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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逆转:精准定性法律关系,成功免除43万购房款

发布者:刘伯丹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4日 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法律关系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将双方关系定性为“委托合同”,并判令我方当事人偿还对方垫付的购房款。作为被告(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我们的核心任务是在二审中推翻一审的错误定性,还原事实真相。

案件详情:从“委托”到“买卖”的定性之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我方当事人与对方之间究竟是“委托购房”还是“房屋买卖”关系。

  • 对方主张(一审胜诉):对方称,我方当事人委托其利用其手中的“顶账房”资源,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对方以其对开发商的工程款债权,为我方垫付了房款。因此,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我方应偿还其垫付的款项。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判令我方当事人偿还对方430,000元

  • 我方主张(二审逆转):我们坚持认为,对方先从开发商处取得抵账房,获得了房屋的处分权,再将房屋出售给我方当事人。双方就房屋位置、价格(430,000元)进行了协商,这完全符合房屋买卖的法律特征。

破局关键:精准定性法律关系

面对不利的一审判决,我们并未纠缠于细枝末节,而是直击案件核心——法律关系的定性。我们的代理策略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1. 证据为王,构建完整证据链
    我们系统梳理了对方在起诉时提交的《抵账更名声明》、《工程款支付抵账明细表》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揭示了案件的完整脉络:开发商将房屋抵账给对方,对方又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源进行处分。这证明对方是房屋的出卖人,而非简单的“受托人”。

  2. 釜底抽薪,否定“委托合同”基础
    我们指出,对方在一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先是主张买卖合同关系,后又变更为委托合同纠纷。我们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强调当事人对己不利事实的自认效力,有力地揭示了对方陈述的虚假性,从根本上动摇了“委托合同”的认定基础。

  3. 回归法理,阐明合同解除后果
    我们向法庭阐明,根据双方2024年5月24日的通话记录,孙志华表示“不想要房子了”,对方回复“那不要就不要了”,这应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既然合同已解除,且房屋并未实际交付,我方当事人自然无需支付任何购房款。

胜诉结果:二审全面改判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应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审定性错误。同时,法院确认双方已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对方要求支付430,000元购房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于2024年5月24日解除。

本案的胜利,彰显了在复杂商事诉讼中,精准把握法律关系本质、系统构建证据链条的重要性。作为代理人,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庭审辩论,成功帮助当事人扭转了不利局面,避免了430,000元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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