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日古勒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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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安盟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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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公共道路侵权纠纷:沙日古XX律师助力当事人获赔

发布者:沙日古勒汗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04日 703人看过 举报

2025-06-04

律师观点分析

在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因亲属在村内道路行驶时撞上被告堆放在道路上的树枝垛,导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将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原告委托的沙日古XX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证据组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赔偿。

案件背景

原告亲属在村内道路驾驶摩托车时,不幸撞上被告堆放在道路上的树枝垛,导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钟XX占用公共道路堆放树枝垛,造成道路障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原告指出突泉县永安镇人民政府、永安镇永常村委会、突泉县交通运输局作为道路管理责任人,未尽到管理和养护职责,未及时清理障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代理过程

沙日古XX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证据收集。律师指导原告整理了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村委会证明、医疗费票据等在内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钟XX在道路上堆放树枝垛的事实以及该行为与原告亲属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同时,律师还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等,明确指出被告钟XX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被告突泉县永安镇人民政府、永安镇永常村委会、突泉县交通运输局未尽到管理和养护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面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沙日古XX律师有条不紊地进行了反驳。律师指出,虽然事故证明是由交警部门出具,但其内容真实反映了事故发生的情况,且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明被告钟XX的行为与原告亲属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亲属醉酒驾驶的问题,律师也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指出原告亲属的驾驶行为虽存在过错,但被告在道路上堆放障碍物的行为同样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能因此免除被告的责任。

判决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和充分的证据展示,法院最终采纳了沙日古XX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被告钟XX赔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

2、被告突泉县永安镇人民政府、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永安镇永常村委会、突泉县交通运输局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3、原告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案件总结

此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沙日古XX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和庭审辩论等环节表现出色,充分展现了其在处理复杂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此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及其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补偿,更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关怀。沙日古XX律师的专业代理,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让人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未来,沙日古XX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敬业的精神,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沙日古勒汗律师,女,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中共党员,内蒙古友之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法律事务,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友之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22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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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220********34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