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宋某甲,住某市某区某乡某村,与被告田某乙系同学关系。原告宋某甲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其足额交付了款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拖欠借款40万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田某乙,住某市某区某乡某村某组某号,在陈家麟律师的代理下答辩称,案涉款项基础法律关系为合伙合同关系。双方曾于2019年合伙开设某公司制作公仔盲盒项目,后倒闭亏损。2023年初双方又合伙设立某公司,被告占股60%,原告占股25%,后严重亏损。原告不履行合伙义务并索要亏损,被告无奈将位于某市某区某乡某村某组某号的房屋变卖与董某丙,作价20万元给原告。原告主张的款项实为合伙出资款,案涉欠条系合伙亏损后碍于情面出具,无真实借贷合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多次资金往来。被告于2023年6月11日出具借条载明借款50万元;2023年9月5日再次出具借条载明借款40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款项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投资;二、原告是否实际完成了案涉借款的交付义务。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据为被告出具的两份借条。被告则抗辩双方实为合伙关系,借条系合伙亏损后碍于情面出具,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且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款项完成交付时成立。原告主张被告借款40万元,仅提交了借条,未提交转账、取款等款项交付凭证证明资金已实际交付。仅凭借条不足以当然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实际成立,出借人还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
被告抗辩案涉款项基于合伙关系产生,虽未提交合伙协议等直接证据,但从庭审情况来看,合伙关系存在一定的可能性。综上,原告未能完成借贷事实成立的举证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真实存在40万元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宋某甲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三千余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凭借条起诉的有利局面,陈律师准确识别出案涉款项实为合伙投资款的本质,果断提出基础法律关系抗辩。在庭审中,陈律师通过梳理双方合伙经营、共同决策及项目亏损的客观事实,成功动摇法官对民间借贷合意的内心确信。同时,陈律师巧妙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出原告未提供款项交付凭证的致命缺陷,并提示原告隐瞒事实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最终,陈律师成功帮助被告免除40万元的虚假债务,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家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