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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没打完项目不能复工?先行判决打破工程停工死局,千万级建工纠纷高效维权思路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背景:双方互发解除通知,项目陷入进退两难的合同僵局

我是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在办理大量建设工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碰到一类非常棘手的纠纷。发包人与承包人合作破裂,项目中途停工,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约,一边起诉、一边反诉,工程款、窝工损失、工期违约等争议错综复杂,工程造价、质量鉴定流程少则一年,多则两三年。如果必须等全案全部审理结束才能解除合同,工地长期停滞,房企资金持续损耗,施工企业人员设备占用产生成本,更会直接损害广大购房业主的交房权益,各方都被牢牢困在诉讼泥潭当中。

本次解析的参考案例就是该类纠纷的典型缩影。发包企业与施工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价款超3.4亿元,项目施工过程中矛盾逐步爆发,工程于2024年2月全面停工。此时项目主体基本完工,但大量土建、安装分项工程尚未收尾。双方互相认定对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发包人向施工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施工企业收到通知之后,并不认可对方的解除理由,反过来向发包人发送解除通知,主张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手续不完善等问题,行使法定解除权。

双方对于谁构成违约、已完工工程款金额、停窝工损失数额分歧巨大。发包人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要求施工企业移交全套施工资料,协助注销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随即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发包人发出的解除通知无效,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自己方通知送达之日解除,同时主张近九千余万元工程欠款、利息以及停窝工损失,还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诉讼过程当中,双方虽然完成已完工、未完工工程量统计,对现场剩余材料完成清点核对,但是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核心事实,需要依靠司法鉴定才能查清,全案完整审理周期将会十分漫长。如果等待造价鉴定全部完成再统一作出判决,项目无法引入新施工单位进场续建,购房者交房遥遥无期,各方损失会像滚雪球一样持续放大。一审法院最终启用先行判决机制,就合同解除、资料移交、证件注销部分先行作出裁判,施工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先行判决生效之后,新施工单位顺利进场复工,项目一期房屋完成向购房者交付,二期工程有序推进,真正实现企业减负、保障民生的多重效果。

二、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以及双方代理观点拆解

本案最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建设工程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工程款、损失尚未核算清楚,双方互相发出解除通知的情形下,法院能不能适用先行判决,提前确认合同解除,处理资料移交、证件注销事宜。

站在发包人的立场,诉讼代理思路认为项目长期停工,双方已经完全丧失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两份解除通知先后送达,合同已经实际达到解除条件。工程款结算、违约赔偿属于后续清理结算问题,和合同解除、资料移交属于相互独立的诉求,不应当捆绑处理。项目存在保交楼的现实紧迫性,如果不先行解除合同,所有损失会持续扩大,施工企业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证件注销属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定附随义务,即便双方没有完成结算,也不能拒绝履行该义务。

站在施工企业的抗辩视角,其核心抗辩逻辑主要有三点。第一,停工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是发包人违约在先,己方不构成擅自停工,对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对方发出的解除通知应当认定无效。第二,工程款没有完成结算,大量争议事实没有查清,案件应当整体统一裁判,不应当拆分做先行判决。第三,在工程款没有拿到的前提下,拒绝移交资料,拒绝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以此作为谈判筹码,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倒逼发包人协商支付工程款项。

结合大量同类建工案件可以看到,施工方这种“不结算、不移交”的抗辩思路,是行业当中非常普遍的误区。很多施工企业天然认为,只要工程款没有谈妥,就可以占用工地、扣押全套施工资料,以此逼迫发包方妥协。但是从现行法律以及各地生效判例来看,工程款支付请求权和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手续的附随义务,属于两项独立法律义务,不能行使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以对方未结清工程款作为拒绝移交的合法理由。施工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反诉、另案起诉的方式主张工程款,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维护自身权益,但不能以拒不移交资料的方式进行私力救济,否则反而会承担拒不履行附随义务带来的赔偿责任。

三、 本案背后折射出建设工程实务当中普遍存在的当事人痛点

结合我在甘肃本地办理多起建工纠纷的实务经验,本案暴露出的痛点,是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会频繁踩坑的共性问题。

第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矛盾爆发,双方习惯随意发送解除通知,对通知的法律效力预估不足。很多企业发生纠纷之后,不经专业法律评估,直接发送解除函件。一方发解除通知,另一方也回函解除,最后形成两份解除通知,对于合同到底何时真正解除,各方理解完全不一样,后续诉讼中首先就要耗费大量精力厘清合同解除时间,给案件增加巨大不确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定解除条件,并不是只要寄出通知就一定发生解除效力,解除通知发出前应当充分评估违约事实、证据材料,避免盲目发函造成被动局面。

第二,大量当事人陷入错误认知,把工程款结算和退场、资料移交强行绑定。发包人担心先行判决解除合同之后,施工企业退场,后续工程量无法核实;承包人担心一旦移交场地、交出资料,后续索要工程款缺少谈判筹码。这也是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先行判决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适用较少的重要原因。但实务当中完全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签署工程量确认单、清点现场物资、证据保全公证等方式,把施工现状全部固定下来,即便施工方退场,也不会影响后续造价鉴定、损失认定,不用担心后续结算无据可依。本案诉讼阶段,法院就组织双方完成工程量统计、现场材料清点,为后续继续审理结算问题打好证据基础。

第三,很多企业忽视合同解除后的附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明确,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义务。施工合同解除,施工单位移交全套施工、竣工验收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就属于法定附随义务。很多施工企业没有意识到,扣押资料会直接阻碍后续工程竣工验收,一旦因为资料缺失产生补办费用、工期延误损失,还要由拒不移交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发包人而言,也应当提前留存施工全过程的监理资料、往来文件,避免对方拒不移交原件时没有替代证据。

第四,面对长期停工僵局,大部分当事人不知道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先行判决。很多当事人默认建设工程案件必须走完全部鉴定流程才能拿到全部判决,只能被动等待漫长诉讼,眼睁睁看着项目、企业损失一天天扩大,不了解可以通过先行判决拆分争议,优先解决合同解除、场地移交等紧急事项,工程款、违约损失放在之后继续审理。

四、 从本案提炼,工程陷入僵局时的实操解决方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以及甘肃本地办理同类案件的实务经验,不管你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遇到项目停工、合作彻底破裂的僵局,可以按照下面思路开展维权。

第一,纠纷爆发初期谨慎发送解除通知。发送解除函之前梳理完整证据,固定对方违约的证据,包含WX聊天记录、监理文件、工作联系单、进度款支付凭证、停工签证等。不要在事实、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贸然发出解除通知,防止己方发出的通知被法院认定无效,反而造成自身违约。收到对方发来的解除通知,不要盲目直接回函解除,优先委托专业律师评估通知效力,再决定后续应对方案。

第二,诉讼立案阶段,主动向法院提出先行判决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条,申请的前提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一是对应诉求事实已经查清,二是该诉求和工程款、损失赔偿等其他诉求相互独立,三是案件具备紧急处理的现实必要性。申请时,应当主动向法庭提交已经固定的证据,例如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现场清点记录,向法官说明先行判决不会影响后续造价鉴定、损失审理。

第三,不管是否申请先行判决,一定要第一时间固定施工现场全部证据。双方共同签署已完工工程量确认文件、现场材料设备清点清单,对施工现场、已完成施工界面拍照录像留存。如果对方拒绝配合现场确认,就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通过法院勘验的形式固定工程现状,避免退场之后对于已做工程、工程质量发生扯皮。

第四,厘清义务边界,拒绝“私力扣押”式维权。作为发包人,即便起诉要求对方移交场地、移交资料,也不能自行强制清场,避免引发冲突;作为承包人,不能以没有拿到工程款为由拒绝移交场地和施工资料,工程款可以通过反诉、造价鉴定、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实现。如果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移交资料,拒不执行还会面临强制执行。

第五,把附随义务相关诉求明确写入诉讼请求。起诉时除确认合同解除之外,要单独列明要求对方移交完整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等手续,这些诉求要在立案时就明确提出,避免后续二次起诉,节约诉讼成本。

第六,先行判决之后,不能坐等结果,仍然要积极推进剩余争议审理。先行判决只解决部分诉求,工程款、违约金、窝工损失还需要继续举证,推进司法鉴定,不能因为拿到先行判决就放松证据准备。

五、 律师实务总结

先行判决制度,为陷入停工僵局的建设工程案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维权路径。它改变建工案件“必须全部算完账才能退场”的固化思维,做到“先破局,后算账”,优先解决影响项目续建的紧迫矛盾,再慢慢处理工程款、违约赔偿的复杂争议。但先行判决并不是随便就可以申请成功,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也依赖扎实完整的证据支撑,还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向法官充分说理。

对于建筑行业企业来说,从前期合同签署、施工过程留证,到后期发生纠纷发函、诉讼请求设计,每一步都直接决定案件走向。很多企业因为不熟悉裁判规则,盲目发解除通知,错误采取扣押资料的对抗手段,反而给自己带来高额赔偿风险。

如果你正遭遇工程停工僵局,面临合同解除、资料移交、工程款结算等纠纷,不清楚如何拟定诉讼请求,不知道是否符合申请先行判决的条件,建议尽早和专业建工律师沟通,结合项目证据、本地裁判尺度设计整体维权方案,避免因为操作不当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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