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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风云:贩卖毒品 “既遂” 定论如何被击破成 “未遂” ,仅判2年

发布者: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1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当面对看似板上钉钉的贩卖毒品既遂指控时,专业的法律智慧与不懈的辩护努力能够为案件带来新的转机。在重重证据与既定认知的围困下,周乃文辩护团队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剖析、对证据链的细致梳理以及对辩护策略的精妙运用,成功将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判定推翻为未遂。这不仅是一场法律技术的胜利,更是对司法公正全面、深入追求的生动诠释。

【案情回顾】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广州市白云区等地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

2024 年 1 月 30 日 - 3 月 2 日,向颜某贩卖,微信收毒资 2380 元,颜某毛发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2024 年 2 月 25 日 - 3 月 1 日,向潘某贩卖,微信收毒资 3422 元,潘某毛发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2024 年 2 月 23 日 - 3 月 5 日,向张某贩卖,微信收毒资 1561 元(庭审中公诉人变更指控金额) 。

2024 年 3 月 1 日 - 3 月 2 日,向范某贩卖,收毒资 800 元 。

2024 年 1 月 27 日 - 2 月 29 日,向黄某贩卖,微信收毒资 3980 元 。

2023 年 12 月 22 日 - 2024 年 2 月 23 日,向曹某贩卖,微信收毒资 2320 元 。

2024 年 3 月 6 日 20 时许,王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被抓。公诉人指控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 1 万元以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多次贩卖毒品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提出:

1、事实异议:王某某参与第二宗、第三宗贩毒案件的毒资金额存在错误,与事实不符。

2、犯罪形态异议:提出本案应为贩卖毒品未遂。理由是吸毒人员毒品来源多样,从王某某现场查获物品不含依托咪酯,不能排除其交易物品不含毒品成分。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从轻减轻处罚。

【办案结果】

周乃文律师团队的努力取得成效,其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并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改判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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