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明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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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民间借贷案件|成功抗辩财产保全复议,牢牢锁定涉案债权

发布者:史明鑫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42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我方当事人(原告,化名:陈某)与张某、刘某及某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审判决作出后被上级法院裁定撤销,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原审执行阶段,法院已经从几名复议被申请人账户合计扣划近 80 万元款项交付我方当事人。案件进入发回重审程序后,为保障后续实体判决能够顺利落地,我方当事人向审理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对对方 50 万元财产予以冻结,并依法提供保全担保。

被告方三名利害关系人(化名:甲某、乙某、丙某)不服保全裁定,向法院提起保全复议,主张本案属于重复保全、债权已经全部清偿,要求法院解除全部冻结措施。

二,核心争议难点

案件处于发回重审阶段,原审判决已经撤销,对方主张原审执行扣划款项已经全额清偿债务,本次保全属于重复、超额保全,应当解除冻结。

对方提出案涉借贷合同真实性存疑,曾被移送公安机关,债权基数虚构,保全缺乏事实基础;同时质疑我方保全担保保函效力,认为保全程序违法。

上级法院发回裁定明确记载案件事实不清、存在执行回转可能性,对方以此为由,主张此时不宜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难点在于:保全复议程序只做有限审查,需要厘清已执行扣划金额、借款本金 + 利息总债权、本次保全金额三者之间的计算关系,论证本次保全并未超标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以实体争议否定保全程序的合法性。

三,办案经过

本人接受我方当事人委托,代理本次保全复议抗辩工作:

全面调取原审卷宗、执行扣划凭证、借贷合同、发回重审裁定书,梳理本金、利息计算逻辑,把 “已执行到位金额 + 本次保全金额” 与合同项下本息总额进行对比核算,形成完整的事实与计算依据。

针对对方提出 “涉嫌犯罪移送公安、合同倒签虚构债权、担保保函无效” 等观点,逐项检索法律规范,撰写详细代理意见:借贷合同是否真实、是否涉嫌刑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保全复议的审查范围;我方已经依法提交合格保全担保,保全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重点阐明: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防止诉讼中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结合合同约定本息总额,现有已执行金额加上本次保全金额,整体范围与债权大致相当,不存在超标的重复保全,对方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保全存在错误。

参与复议审查,提交全套证据材料、法律意见书,完整回应复议申请人全部抗辩理由。

四,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采纳我方全部代理观点,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甲某、乙某、丙某全部复议请求,原有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执行,账户冻结措施不予解除,本裁定立即生效。本次成功守住保全成果,避免对方在重审审理期间转移财产,为后续实体判决执行筑牢基础。

五,律师价值

程序边界精准把握:区分保全复议的程序审查与民间借贷实体事实审理,没有陷入对方设置的实体事实辩论圈套,聚焦保全法定要件进行抗辩,说服法官维持保全措施。

数据化抗辩破局:通过本息计算、执行回款数据对比,直接击破对方 “重复保全、超额保全” 的核心主张,用客观数据支撑我方观点。

风险前置防控:发回重审属于程序重置,极易出现被告借复议程序解除冻结、转移财产风险。本次成功阻却解除保全申请,避免当事人即便实体胜诉却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

实务参考意义: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即便原审阶段已有部分执行回款,债权人依然可以根据债权总金额,在合理范围内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对方仅以实体存疑、可能执行回转为由,不足以推翻合法有效的诉中保全。

本人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于2007年以391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目前主要从事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
1110120********0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