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碧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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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货款被拖欠两年,宜春李碧军律师助债权人成功维权

发布者:李碧军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370人看过 举报

2026-08-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一张欠条背后的“三角债”困局

原告钟先生是一位经营河沙售卖的个人经营者。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李某因承包“晖能新材料公司综合楼”建设施工需要,向钟先生购买河沙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钟先生将沙石运送到指定工地,李某支付货款。

起初,李某陆续支付了部分材料款,双方合作还算顺利。但到了后期,李某开始拖欠货款。由于李某挂靠在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名下施工,供货之后,钟先生需要凭发票向该建设公司收取货款。钟先生照做了,也凭发票领取了部分货款,但仍有部分货款迟迟未能收回——他拿着发票找建设公司,对方置之不理;找李某,对方也一拖再拖。

2022年8月18日,在钟先生的多次催讨下,李某终于与他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一张书面欠条,确认尚欠砂石材料款人民币28400元。然而,欠条出具之后,李某再未支付分文。钟先生多次找两方协商,均无果而终。

28400元,数额虽然不大,但每一粒沙子都是钟先生辛苦拉来的血汗钱。无奈之下,钟先生决定诉诸法律,找到了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的宜春李碧军律师寻求帮助。

办案经过:宜春李碧军律师的“精准锁定”策略:

宜春李碧军律师在接受钟先生的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敏锐地识别出本案的核心难点——应当向谁主张权利?是欠条上的李某,还是挂靠的建设公司?

第一步:厘清法律关系,锁定真实债务人

李碧军律师深知,本案最大的风险在于被告主体的选择。如果告错了人,不仅诉讼请求会被驳回,还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和诉讼成本。

钟先生最初的想法是:既然李某挂靠在建设公司名下施工,自己也是凭发票向建设公司领取过部分货款的,那么建设公司应当和李某一起承担付款责任。但宜春李碧军律师经过仔细分析后判断:与钟先生建立直接买卖合同关系的是李某个人,而非建设公司。理由有三:

第一,河沙是李某个人向钟先生采购的,钟先生从未与建设公司直接沟通过买卖事宜;

第二,虽然钟先生曾开具抬头为建设公司的发票并领取过部分货款,但这只能证明建设公司曾代付过款项,不能证明建设公司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第三,2022年8月18日结算时,李某是以其个人名义向钟先生出具欠条的,欠条上没有任何建设公司的盖章或授权。

基于以上分析,李碧军律师果断确定了诉讼策略:将李某列为第一被告、建设公司列为第二被告,但诉讼请求的重点是要求李某承担付款责任,同时将建设公司列为被告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步:证据为王——欠条+发票+送货记录

在确定诉讼策略后,宜春李碧军律师指导钟先生整理了全套证据材料:

    李某亲笔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欠款金额28400元,欠款事由为“晖能新材料公司综合楼砂石材料款”,欠款人签名为李某本人;增值税发票:钟先生曾开具抬头为被告建设公司的发票,并凭此领取过部分货款;送货记录:钟先生向指定工地运送河沙的相关记录。

这一套证据链条虽然不算复杂,但每一份证据都指向同一个核心事实——李某确实欠了钟先生28400元砂石款。

第三步:应对“缺席审判”——不打无准备之仗

案件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然而,被告李某和被告建设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面对被告的“缺席”,宜春李碧军律师沉着应对,向法庭完整出示了全部证据,并发表了充分的代理意见。李碧军律师明确指出:李某向钟先生购买河沙的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李某拖欠货款28400元的事实确凿,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建设公司与钟先生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应对本案货款承担付款责任。

由于证据链条完整、事实清楚,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28400元货款+利息全额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宜春李碧军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李某支付货款及利息

限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钟先生支付货款28400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 ,自2024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对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与原告发生直接买卖合同关系的是被告李某而非建设公司,建设公司未向原告购买过河沙材料,李某也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因此,驳回原告要求建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钟先生的全部合理诉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面支持!

宜春李碧军律师观点:本案的三大法律启示

针对本案,宜春推荐律师李碧军总结出以下三个值得广大债权人关注的法律要点:

启示一:告谁很重要——“选对被告”是胜诉的第一步

宜春李碧军律师指出:很多债权人在起诉时容易犯一个错误——“谁有钱就告谁” 。本案中,钟先生最初的想法是将建设公司一起告,因为建设公司看起来“更有实力”。但李碧军律师经过专业分析后判断:建设公司与钟先生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强行将其列为被告不仅无法获得支持,还可能因为“告错人”而影响诉讼效率。

李碧军律师提醒:在起诉前,一定要先厘清法律关系的性质——你是和谁建立的合同关系?谁是真正的债务人?证据指向谁?选对被告,是胜诉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启示二:欠条怎么写——“个人名义”还是“公司名义”决定责任主体

本案中,李某在结算时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欠条上没有加盖建设公司的公章,也没有任何“代表建设公司”的文字表述。这一细节,直接决定了法院认定李某个人为债务人。

宜春李碧军律师指出:如果你是供应商,在对方是挂靠施工的情况下,一定要在交易之初就明确合同相对方是谁。如果对方声称“代表公司”,一定要让对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并在合同、欠条上加盖公司公章。如果对方坚持“个人名义”出具欠条,你就应当清楚——你的债务人就是这个人,而不是他背后的公司。

李碧军律师提醒:欠条上的签字人,就是法律上的债务人。签字之前,想清楚谁签字、以什么身份签字,这直接决定了将来你能向谁主张权利。

启示三:缺席审判≠自动胜诉——证据才是硬道理

本案中,两名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但宜春李碧军律师特别强调:缺席判决并不意味着原告可以“躺赢” 。即便被告不出庭,原告仍然需要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同样可能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之所以能够获得全额支持,正是因为李碧军律师在庭前做了充分的证据准备工作——欠条、发票、送货记录一应俱全,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宜春李碧军律师的办案心得:

买卖合同纠纷,尤其是小额货款纠纷,看似简单,实则暗藏风险。告谁、怎么告、证据是否充分,每一个环节都关乎案件的最终结果。作为律师,我们的价值不仅在于'打赢官司',更在于帮助当事人用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找到最正确的维权路径。

李碧军执业律师,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执业以来专注深耕法律实务,年均审查、修订各类合同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宜春
  • 执业单位: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920********3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审查、取保候审、债权债务、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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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920********36 交通事故、合同审查、取保候审、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