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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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清娥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8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6-07-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正文


01
裁判要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02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某从事竹笋加工出售,2023年11月10日,被告肖某某向原告黄某某订购竹笋331包,每包60斤,共计9.93吨。同日,原告黄某某向被告肖某某交付竹笋。竹笋按每吨13000.00元计算,共计货款129090.00元,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后被告肖某某支付90000.00元货款。2024年3月22日,原告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肖某某发送结算信息,并要求被告肖某某将剩余货款39090.00元在一周之内支付,后经原告黄某某催收,被告肖某某至今未予支付。原告黄某某主张要求被告肖某某支付尚欠货款39090.00元,并以390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475%计算自2023年11月11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


被告肖某某辩称:原告黄某某介绍万某找被告肖某某借了20000.00元钱,借了钱之后一直没还,被告肖某某已经和原告黄某某说过用万某的借款与被告肖某某所欠的竹笋款进行抵扣。


03
争议焦点


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被告肖某某是否应当支付尚欠货款?


04
代理思路


我方代理原告黄某某,主要从以下角度开展代理:

1.原、被告之间就案涉硫磺烟熏笋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2023年11月10日,被告肖某某通过电话向原告黄某某发出购买硫磺烟熏笋的要约,明确约定单价为每吨13000.00元,并承诺“货到付现款”。原告黄某某依约将货物运送至被告肖某某指定地点,经双方共同清点,确认货物331件,重量为19,860斤,折合9.93吨,货款总计129090.00元。被告肖某某陆续微信支付原告黄某某70000.00元货款、现金支付了20000.00元,合计支付货款90000.00元,尚欠39090.00元货款未付


2.被告肖某某在庭审电话中以其与案外人万锟之间存在借贷纠纷为由拒绝向原告黄某某支付货款,该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案审理的是原、被告肖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被告肖某某与万之间系属另一独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两者主体不同、法律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诉。被告肖某某的这一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向原告黄某某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不应受到任何无关第三方债务的影响。


3.被告肖某某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出卖人可以主张买受人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即2023年11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原告黄某某主张以2023年一年期LPR年利率3.65%加计50%即年利率5.475%计算损失,该计算标准于法有据,计算方式合理,并未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


05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黄某某向被告肖某某出卖石笋,被告肖某某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对原告黄某某主张被告肖某某支付货款390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剩余货款约定履行期限为2024年3月29日,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肖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原告黄某某货款,被告肖某某应自违约之日即2024年3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45%加计40%,即按年利率4.83%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对原告黄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某货款3909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3909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30日起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4.83%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


本案系买卖合同领域中典型的“逾期付款”纠纷,核心在于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尚欠货款是否应当支付,以及尚欠款项是否应当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实务中需注意以下要点:1.双方买卖合同的有效性;2.明确尚欠款项;3.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尚欠款项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



张清娥律师,联系电话:18708700672,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于云南意衡(彝良)律师事务所,法律行业十一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昭通
  • 执业单位:云南意衡(彝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6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刑事辩护
云南意衡(彝良)律师事务所
1530620********85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