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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的条件

作者:陈锦辉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48次举报

第一,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234条)规定,先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异议,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的前提下提出的。即执行异议或称之为执行标的异议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

第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即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实体上的错误,在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上,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于原生效裁判程序性错误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2008年《审监解释》第五条规定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这次修改为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一致。并且起算点明确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

第四,案外人为与原审无关、未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于未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以及原审中遗漏的必要原告或者被告,不属于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 )所规定的案外人。属于原审遗漏的原告或者被告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申请再审。属于原审中的第三人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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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辉,男,现为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擅长法律领域: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龙岩
  • 执业单位: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8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