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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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维权?

发布者:陈锦辉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5日 1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为夫妻关系,AB2011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9年7月1日登记离婚,同年8月16日复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C作为第三者介入,与B维系了长达多年的婚外情关系。在此期间,经查询B微信账户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B转给C账户款项合计166575.36元,扣除BA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离婚期间的转账费用8416.08元,剩余款项158159.28元。CB转账款项合计20786.3元,扣除离婚期间的2800元,剩余金额17986.3元,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给C140172.98元。A认为,其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或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BC140172.98元,在没有证据证明为B的个人财产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B未经A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大额财产,且不是夫妻日常生活的必要开始,未经夫妻一方同意,剥夺了夫妻一方的平等协商处理权,已侵犯了A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属无效行为,B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C的取得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

一、C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不当得利138172.98元。

律师普法:第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面,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另一方面,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陈锦辉,男,现为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擅长法律领域: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龙岩
  • 执业单位: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8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