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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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认定分期还款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被上诉当事人无需另行赔偿责任,维持原判

发布者:陈晓升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5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30日,彭某先后五次向陈某借款。其中2016年9月14日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1年。2016年12月12日,借款200000元,约定2017年5月12日还清。2017年1月9日借款100000元,约定2017年5月1日还清。上述三笔借款均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2018年4月14日,借款50000元和2020年9月30日借款60000元,未约定利息。

2018年2月14日到2021年1月16日,彭某先后还款17笔共计458000元。其中2018年2月14日还款50000元、2月27日还款50000元、4月5日分四笔还款200000元、2019年8月5日还款10000元、10月1日还款10000元、2020年4月17日分二笔还款20000元、4月24日还款20000元、7月2日还款20000元、8月20日还款10000元、12月15日还款20000元、12月22日还款8000元、2021年1月8日还款10000元、1月16日还款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借款发生在2016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某起诉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本案关于利息的计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彭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彭某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偿还借款按照“先息后本”原则计算本金和利息。一审法院按照该规定,计算彭某下欠陈某借款本息金额正确。彭某称将自己贵重首饰交给陈某以物抵债,但是其未能够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彭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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