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同意取保后内部流程
检察院同意取保候审后的内部流程:
1.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核实是否已经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
3.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同意取保后保证金数额
检察院同意取保后需要缴纳保证金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三、检察院同意取保后需要遵守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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