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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行为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发布者:左婉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324人看过


一、虐待罪行为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是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是由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如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2)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包括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包括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

  (3)是由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即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4)是由其他关系所产生的家庭成员关系,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区别于前三种情形而形成的非法定义务的扶养关系,如同居关系、对孤寡老人的自愿赡养关系等。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区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三、虐待罪会判缓刑吗

  虐待罪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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