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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的法定规定是什么

发布者:左婉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1833人看过


 一、缺席审判的法定规定是什么

  缺席审判的法定规定是人民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参与陈述与辩论,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作出的判决。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参与庭审质证、陈述与辩论等诉讼活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缺席判决实际是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惩罚。因此,只有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才能作出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对反诉作出判决,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一并作出缺席判决。因为本诉部分,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但由于被告提出反诉后,本诉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针对反诉被告不到庭的行为依法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三、缺席判决后可以上诉么

  法院缺席判决后,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都可以提出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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