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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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帮助原告追回218万

发布者:彭文昇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告:石先述,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重庆XX律师。

被告:丁X,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石先述与被告丁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先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先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1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6.6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苗木货款220万元整,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20万元,余下100万元在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而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丁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不同种类的植物。2020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苗木款220万元,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120万元,剩余10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如到期未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负责相应的一切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后被告未按欠条载明的期限向原告支付苗木款。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苗木款218万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到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供货清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也应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付款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其应当继续向原告履行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1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次,原被告在欠条中对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即被告未按时付款的应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现被告已逾期付款,其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按低于欠条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诉请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在2022年1月29日被告支付了2万元货款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基数应作相应调整。最后,原被告虽在欠条中约定了被告违约的情形下应承担原告为此发生的律师费,但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仅提交了一份微信转账记录,但未提交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其他可以证明原被告就本案诉讼代理律师费系如何约定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微信转账记录的关联系不予确认,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先述货款218万元;

二、被告丁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先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以所欠货款1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以所欠货款2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及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所欠货款218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驳回原告石先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58元,减半收取12029元,由被告丁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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