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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场假戏真做的阻击之战”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审查——王某某诉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6-06-15

发布者: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5人看过举报

“从一场假戏真做的阻击之战”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审查——王某某诉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究竟谁在说谎?借贷合意是否真实存在?

  一起因刑事口供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局中人假戏真做,看似证据充分。

  孰真孰假?

  刑事口供是否作为民事自认?一起揭晓:

  案情简介

  李某某、张某某为夫妻关系,王某某为李某某表弟。李某某因贪污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检察院逮捕。检察院在搜查李某某财产时发现一张以王某某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卡中有310万元存款。

  关于这笔款项,早在事发前,李某某和王某某就已经沟通过以投资理财之名解释。于是在检察院对李某某讯问时,李某某表示,王某某多年来委托李某某进行投资理财,把316万元委托给李某某,钱是王某某的(该陈述内容被记录在刑事讯问笔录中)。

  后检察院对该银行卡存款进行扣押、追缴。在办理退赔过程中,张某某为办理退赔需要进行银行转账,而这张银行卡是以王某某名义办理的,需要王某某配合,但是王某某要求张某某出具借条,无奈之下张某某出具借条。

  本以为此事已经了结,却没想到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和张某某二人偿还借款。李某某和张某某二人大吃一惊,才发现王某某想要“假戏真做”。

  案件结果

  黑龙江省某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二人无返还王某某借款的义务。判决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

  案件办理

  一、“假戏”看似完美

  民间借贷类案件其主要审查双方是否具有真实借贷合意以及相关证据是否充足等。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李某某和张某某,主要证据是借条、银行卡转账记录、军事检察院李某某的口供以及军事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

  律师介入案件后初步了解情况,分析原告起诉的证据虽然相对来说是比较充分的,既有借条又有转账记录,更重要的是有李某某的口供——自认资金是王某某的,同时该口供被刑事判决书所认定。但如果双方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那么原告的主张一定有漏洞。

  二、“真戏”不堪一击

  推翻原告的诉讼请求,首要的是否认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办案律师通过原告主张民间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等并结合原告举证,作为突破口综合分析该借贷的真实性。

  1、借条

  借条是民间借贷中重要证据之一。但是本案中的借条,其内容并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反而是描述了取款事宜:“受李某某委托,帮助办理退赔相关事宜,需从王某某个人工商账户中,取款316万元,用于退赔李某某涉案款,请予以帮助”。而在下方王某某补充了说明:“2017年1月13日,张某某从我工商银行账户中取款316万元,用于李某某涉案退赔款,特此说明。”

  可见虽然名目叫借条,但是从内容当中很难看出双方具有民间借贷合意,同时借款字样、还款期限、利息等借贷要素都不存在。所以究其本质,仅是一份情况说明,表明王某某配合张某某取款用于退赔一事。

  2、款项归属

  原告以此证明其实际交付款项,但细究款项来源和归属,原告的主张难以成立。首先,从款项来源和去向来说,款项是被告儿子转入银行卡,跟王某某并没有直接关系,而款项随后是用于退赔——给被告李某某的原任职单位。

  另外,被告举证了检察院扣押通知书和扣押财物清单,予以证明该款项并非借款。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时必须是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而本案中该款项已经过检察院扣押和退赔,那么也足以证明该款项并不属于王某某财产。

  3、刑事口供

  因为刑事口供笔录中李某某供述该钱款是替王某某投资理财,于是王某某便认为该口供是被告的自认,属于免证事实,而我方主张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出于自保等原因说一些谎话或者是编造一些理由,这是很常见且合理的,不能直接援引刑事案件过程当中的口供作为民事案件当中的免证事实。而且,刑事判决书对于其涉嫌职务犯罪所认定的事实与民事诉讼中民间借贷的法律事实并非同一法律事实,亦不能直接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作为民事诉讼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过律师充分举证、对原告证据质证以及对案情深入分析研究,最终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实践价值

  民间借贷纠纷在实务中较为常见,也是虚假诉讼的高发类案件。在判断民间借贷真实性时,如果只有借条或者只有转账记录,判断真伪相对是比较容易的。如果既有借条又有转账记录,并且还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判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就会比较很困难。

  所以办理民间借贷案件,不仅要形式审查更要实质审查。本案中,因为涉及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要素均具备,尤其有借条、口供等,判断真伪就存在一定的难度。那么该案中“借条”究竟能不能体现借贷合意成为了本案的关键之一。

  律师认为不能只看题目名为借条,即认定为双方有借贷合意。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要综合考察借贷发生的原因、背景、时间、地点、财款来源去向、交付方式等因素,各个要素都要仔细分析。本案对于律师日后办理涉及借条“名不副实”的民间借贷类案件有所启发和思考。

  二、学术价值

  本案在202X年X月X号作出判决,而202X年X月X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并明确了关于合同性质、效力认定等规定,而本案超前地体现了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实质性审查,是实践走在立法之前的一个案件。

  对此,更具有研究价值。因为在尚未有明确法律依据时,律师大胆对刑事口供的使用范围提出质疑,即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不能当然作为民事案件的免证事实。该观点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也体现了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对于学术观点和理念在实务中的推动和运用。

  法理与情理

  在民事案件当中,如果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认定时作出无限延展的考虑,那么对其他案件可能将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影响另案事实认定中的真实性问题。作为代理律师,对于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是理所应当接受其真实性?还是要勇敢提出质疑进行反驳呢?

  办案律师认为案件可以引发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探究事实真实性的思考,面对刑事诉讼中涉案人员的口供内容、刑事和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我们应该保持怎样的立场和判断,妄不应其权威性而盲目相信。在必要之时,要勇敢提出质疑和深入思考研究,探究案件真实情况,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何辨别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真实性是律师工作中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办案律师凭借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以专业的知识和真诚的态度,一次次打破难题,为当事人筑起了一道道坚实的防线。法律不是律师手中冷冰的文字,而是温暖人心的,公正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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