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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印发通知:税银联合精准发力 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作者:张国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2次举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在已实施“银税互动”支持政策框架下,针对疫情期间小微企业更加迫切的资金需求,加大税收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努力帮助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银税互动”是指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的活动,自2015年推出以来为广大守信纳税企业获得银行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知》旨在推动各地进一步做好“银税互动”工作,通过实施重点帮扶、创新信贷产品、落实扩围要求、提高服务质效,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在实施重点帮扶方面,《通知》提出,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依法推送企业授权的相关纳税信息,帮助银行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在创新信贷产品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贷产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抓紧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在落实扩围要求方面,《通知》提出,在落实“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M级的基础上,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要求,逐步扩大至纳税信用C级企业。同时,将“银税互动”受惠范围,从企业扩大至纳入各省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

  

  在提高服务质效方面,《通知》强调,要积极发挥网上渠道优势,积极为企业提供安全便捷的“非接触式”服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银税互动”业务继续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税总办发〔202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小微企业困难,现就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重点帮扶

  

  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相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充分利用“银税互动”联席会议机制和“百行进万企”等平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二、创新信贷产品

  

  根据小微企业贷款需求急、金额小、周转快的特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贷产品。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此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贷款记录的“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要求,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尽快复工复产。

  

  三、落实扩围要求

  

  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合作,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关于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至纳税信用M级的要求,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风险防控要求,可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C级企业;纳入各省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实行。

  

  四、提高服务质效

  

  税务部门和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挥网上渠道优势,提供安全便捷的“非接触式”服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银税互动”平台运行、信息推送、申请受理业务不中断,并在2020年9月底前实现“银税互动”数据直连工作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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