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金发[2019]7号——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基协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或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股改已补助金额予以扣除);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大股东增资除外),一次性奖励20万元。沈和政发﹝2017﹞5号——对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补贴。沈大东政办发﹝2016﹞38号——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80万元。(市、区两级补贴之和,各40万)沈西政办发﹝2017﹞4号——鼓励铁西区(开发区)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对于在各类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经国家、省、市金融部门审核,并获得国家、省、市金融扶持资金的 ,按同等标准予以奖励。
沈浑南政办发﹝2016﹞6号——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10万元。
沈于委发﹝2019﹞47号——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补贴。
鞍政发[2011]13号补充说明——已与具有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及相应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且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完成挂牌的,给予补贴30万元。凡没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挂牌、只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仅享受补贴90万元。
抚政发﹝2018﹞17号——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挂牌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通过发行股票方式首次实现融资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10万元。本委发﹝2018﹞39号——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在境内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锦州市
最高金额10万元
锦政发﹝2016﹞52号——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挂牌,我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如果企业将来申报上市成功,将扶持资金补足至上市企业标准。
营政发﹝2016﹞31号——在新三板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层完成挂牌的,最高分别给予80万元和20万元资金补助。
大政发﹝2017﹞2号——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大石桥财政将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
鲅政发﹝2017﹞30号——对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在市财政将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盖政办发﹝2017﹞25号——对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我市将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辽市政发﹝2018﹞45号——股改完成并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
朝政发﹝2014﹞6号——企业拟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在其完成挂牌后,由受益财政补助20万元。
盘政办发﹝2017﹞123号——对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补助30万元。其中,企业实现挂牌,予以补助15万元;在融资交易板持续挂牌满两个自然年度,予以补助15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区(经济区)按1:1的比例分阶段配备。
葫芦岛市
最高金额20万元
葫委发﹝2018﹞61号——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最高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