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超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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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广西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职务犯罪取保候审交通事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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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广西金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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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谭超勋|时间:2023年01月29日|15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自动投案 | 分期 | 携带凶器抢夺 | 单处罚金 | 免除处罚 | 数额特别巨大 | 储蓄卡 | 自首 | 拘役 | 以自首论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9年生,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抢夺罪,20161219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117日经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山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谭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抢夺罪,于20173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3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承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谭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111622时许,被告人A伙同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到合山市辖区抢夺后,二人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到合山市市区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在合山市人民北路拉斯维加斯娱乐会所附近路段,发现被害人倪某正在道路上拨打手机,遂由A下车抢夺被害人手机,因被害人反抗并向群众求救而未得逞。之后,二人驾车行驶至合山市人民南路汇景新城小区大门附近时,发现被害人莫某2在道路上行走,遂由A下车抢走被害人莫某2背在腰间的挂包,之后坐上徐某驾驶的小轿车逃离现场。莫某2被抢的挂包内有现金3000元人民币、1lephoneT708s手机及1张邮政储蓄卡。经鉴定,lephoneT708s手机价值292元人民币。

20161218日,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谭律师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家属已主动对被害人莫某2进行赔偿并且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妻子在被告人被关押期间生了小孩,无人照顾,希望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早日回家;5、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2016111622时许,被告人A伙同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到合山市辖区抢夺后,二人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到合山市市区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在合山市人民北路拉斯维加娱乐会所附近路段,发现被害人倪某正在道路上拨打手机,遂由A下车抢夺被害人手机,因被害人反抗并向群众求救而未得逞。之后,二人驾车行驶至合山市人民南路汇景新城小区大门附近时,发现被害人莫某2在道路上行走,遂由A下车抢走被害人莫某2背在腰间的挂包,之后坐上徐某驾驶的小轿车逃离现场。莫某2被抢的挂包内有现金3000元人民币、1lephoneT708s手机及1张邮政储蓄卡。经鉴定,lephoneT708s手机价值292元人民币。

20161218日,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深龙法刑初字第236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龙看释字(20072307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印件,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材料复印,办案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证人徐某、莫某1的证言,被害人莫某2、倪某的陈述,被告人A的供述和辩解,合价认定(20163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A和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徐某对A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抢夺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谭律师提出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家属已主动对被害人莫某2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19日起至20177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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