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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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维权案 —— 权利人成功获赔

发布者:张莹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1723人看过 举报

2025-11-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一为某服饰企业,原告二为自然人权利人(下称 “二原告”)。原告二系两组服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已依法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二与原告一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将案涉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授权原告一使用,明确原告一可自行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维权。

二、基本案情

被告系某电商平台入驻商家,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特定款式女士服装。二原告发现,被告店铺销售页面使用了与原告二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含镜像翻转后的图片),且销售的服装款式、花纹与案涉摄影作品中的服装基本一致。

为固定侵权证据,二原告通过公证方式对被告的店铺页面、商品购买过程进行保全,并支出相应公证费。同时,二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及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案涉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诉讼过程中,二原告依法调整了诉讼请求,撤回了部分诉求并变更了经济损失主张金额。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三、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服装照片体现了拍摄者的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二为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电商店铺销售页面使用与案涉摄影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二原告主张案涉服装构成美术作品的意见,法院认为涉案服装的独创性及艺术性未达到立体美术作品的保护标准,主要体现实用价值,且二原告未提交充分权属证据,故对该部分主张未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或权利使用费,法院综合涉案摄影作品类型、创作难度、被告侵权方式、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对合理开支,结合案件案情、工作量及收费标准酌情支持。

四、判决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3000 元;

  2. 驳回二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案例亮点

  1. 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有效证据,结合许可使用合同,明确了原告的维权主体资格,为胜诉奠定基础。

  2. 电商平台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通过公证方式固定店铺页面、购买过程等证据,有效证明了侵权事实的存在。

  3. 法院在无直接损失或获利证据的情况下,综合案件各项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类似电商著作权侵权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张莹律师,律师、专利代理师、硕士,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商事合同、金融借贷、婚姻继承纠纷、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201120698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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