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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并还贷的房屋,视为该父母对“小两口”的共同赠与?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5次举报

引言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父母参与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律已经做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实际生活中的购房出资情况复杂多样,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是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裁判规则,并未穷尽各种情况。那么,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并还贷,能否视为父母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呢?


案例回顾

孙某与聂某于2008年确认恋爱关系,2009年3月聂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案涉房商品房一套,聂某购买房屋的首付款由其母杨某提供,剩余购房款50万元以聂某的名义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贷款期限为30年。2009年4月,孙某与其前夫离婚。案涉房屋于2009年6月登记在聂某名下,并与当月开始以聂某的名义偿还银行贷款。2010年12月,孙某向聂某的母亲杨某转账15万元,孙某称此笔转账用于购房。聂某及其父母并不认同孙某的说法,并称因孙某与聂某打架报警,经派出所调解聂某的父亲替聂某的赔偿孙某20万元。后二人和好,准备登记结婚,孙某遂退还杨某15万元用于登记结婚,剩余5万元用于购买其他结婚用品。

2011年1月21日,聂某与孙某登记结婚。2016年8月,案涉房屋贷款一次性还清。聂某主张房屋贷款中41万余元由聂某的父亲直接转入聂某名下,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转账流水。而孙某主张41万中有10万元系其从自己公积金账户提取交给聂某用于偿还贷款,但孙某只有提取公积金的相关证明,却并无证据证实其将此笔款项交付给聂某用于偿还剩余房贷。

后孙某主张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某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方婚前采用首付款加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首付款由一方父母提供,婚后还贷仍由该方父母支付,该套房产能否认定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首先,孙某在登记结婚前支付给杨某的15万元不能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2009年3月,聂某购买案涉房屋并支付首付款时,孙某还未与前夫离婚,且案涉房屋自缴纳首付款至还清贷款所有的环节均有聂某母亲杨某办理。2010年12月,孙某支付给杨某15万元时,距离案涉房屋缴纳首付款已有1年半之久,孙某主张该15万元款项系购房款,欠缺与聂某或其母杨某的意思表示,孙某仅以婚前大额转账不能证明用于购房或还贷。

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聂某或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了房贷。案涉房屋为婚前以聂某的名义购买,房屋首付、婚庆前还贷均由聂某之母杨某支付,婚后还贷亦由杨某经手办理,且上述款项并不来源与聂某或孙某。孙某提取的公积金不能证明交给了杨某用于还贷。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聂某或孙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房贷。

最后,聂某父母的还贷行为不是对聂某、孙某夫妇的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聂某婚前向银行贷款,该贷款属于聂某婚前个人债务。而聂某母亲杨某通过聂某个人特定账户在婚前、婚后为聂某还贷的行为,是替聂某偿还婚前个人债务,并不是对于婚后聂某、孙某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结语

结合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并还贷的房产,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不能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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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律师,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毕业,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呼伦贝尔市律师协会会员,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擅长领域为民商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7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