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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作者:关彦萍律师时间:2022年12月31日分类:复函浏览:193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 [1985]民他字第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川法民字第3号《关于处理张家定、张家铭、张家慧诉张士国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关于建国前已经析产确权,能否再予以重新分割或立遗嘱继承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张家定之祖父张文卿(张士国之父)于1948年将其家中自有房宅,除自己居住的一处外,其余四处均分给四个儿子。建国后由人民政府颁发了产权证。1953年张文卿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经协商,重新调整各自分得的房产,以清偿分家前的债务,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房屋分管字据”,均无异议。1955年张文卿夫妇将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由四子张士国“继承”。1966年巫溪县人民法院按“遗嘱”作了调解。二儿媳的女儿张家定等人不服,提起申诉。据上,我们认为,对张家在1948年析产后,经财产所有人共同协商,于1953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且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张文卿夫妇于1955年所立“遗嘱”无效。

关彦萍律师是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系,是全日制本科法学毕业生,自2002年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9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