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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特殊案例,让你知道你不知道的工伤情形

发布者:唐坚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551人看过

2018年3月15日,范某在其任职的某金融公司安排的一次联谊活动中,在与同事吵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晕倒,送医后当晚不治身亡,逝年32岁。范某亲属知道消息后悲痛不已,认为范某的不幸身亡属于工伤,要求公司为范某申请工伤认定,。

但公司行政部门却回复到:“我们对范某的死亡感到痛惜,希望他的家人能够节哀顺变,也将会对公司员工的家属支付一定的抚恤金,但范某的事情并不属于工伤范围,故公司不会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对于该公司的回答,范某的家属感到十分的愤怒,并且自行准备材料去申报工伤认定。经过一番周折,范某最终被认定为了工伤。

这时,该司人事部门经理表示无法理解,范某发病死亡时间并不在上班时间内,为什么可以认定为工伤呢?人事经理随即与公司的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并委托该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范某工伤死亡认定。

在本案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主要引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以上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法院认为,本案中范某发病时虽不处于狭义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但是是在单位组织的联谊活动的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突发疾病,属于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受到伤害和形成死亡结果,应视同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认定为工亡,并无不妥。故最终判决驳回了该司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对于工伤的问题,企业应当对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广泛的定义,并且谨慎地对待员工的工作环境与身体健康,尽量地防止员工发生意外。

近年来,各种奇葩的工伤事件不断,如某机械厂员工李某车间外吸烟被车撞倒,某外卖员蔡某上班途中骑共享单车遭遇事故,某IT公司程序员梁某午后外出就餐摔跤受伤等,对企业而言是防不胜防,并且给企业的发展和运用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企业不得不分配大量的人力和金钱来处理员工遇到的这些工伤事件。

并且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衍生出诸多新型的用工形式,如网约外卖员、专车司机、网约家政等等,工伤案例也出现很多新型的例子。其中,“网约外卖员遭遇车祸”、“外卖小哥被打”等新闻不绝于耳。前一阵,一名外卖小哥当街爬行,为自己维权的消息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小强是江苏人,在平台上做外卖员工作,在送外卖的途中不小心遭遇车祸,腿被撞断。面对近3万元的医疗费用,小强无力支付。他表示,虽然自己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出了事故后,公司对其“管也不管”。最终,在民警以及诸多好心人的帮助下,他与公司就工伤的赔付展开了进一步的协商。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很多的工伤案例中,企业往往占据了主动的地位,员工相对被动地需要公司为员工去申报工伤认定,员工一旦发生工伤,对员工及其家庭而言是沉重的打击,员工常常无法维持自身的生活,亲属也难以接受这样不幸的后果。那么在社会金钱矛盾个体间相对尖锐化的今天,我们呼吁企业应当注重员工社保的购买事务,并且尽量购买保障较高的商业保险,对员工的人身安全予以充分的考虑,而员工也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尽量规范作业,爱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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