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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10种情况下,可扣减员工工资(附实操建议)

发布者:黄飞虎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13001人看过



一、问题引入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发员工工资?

二、简要回答

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扣发包括代扣、扣除、少发、减发,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企业无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若无正当理由扣发员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企业扣发员工工资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都是违法的扣工资,对于不算进工资内的收入更是不可以扣除。

三、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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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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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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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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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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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详细解析

(一)5种合法扣发工资的行为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及其它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合法减发工资的情形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企业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本条的“依法”包含两点:第一是内容依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第二是程序依法,即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进行了公示,大家都知道该规章的存在;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员工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三)克扣员工工资,需要支付多少赔偿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四)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费用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里是指每月扣除的上限及扣除后剩余工资的下限,不是只能扣一个月的意思。如果员工仍继续在履行劳动合同,则可以继续扣下去。

2.员工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分为两种情况:

(1)员工给企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那么企业与员工应该在损失赔偿上达成一致,企业能扣款的前提是能够举证劳动者的行为造成了公司损失,且能够提供损失计算的依据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果无法举证,就算是客观上存在损失也不能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款。

(2)员工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但是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虽然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但是企业可根据内部实行的规章制度降低员工的奖金待遇。具体请看下文实务建议。

(五)7种违法扣工资的行为

1.上班迟到,单位扣工资。上班迟到是许多人都经历过的事情,许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对员工迟到进行罚款。但这里针对的是员工故意违反劳动纪律肆意迟到的行为,我们需要知道,员工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合乎情理的考勤扣款是被允许的,但一些企业超出员工正常日薪的罚款肯定是不合法的。

2.请假期间扣正常工资3倍。一般来说,许多企业都会给员工每个月几天自由选择放假的时间作为福利。但一些企业为避免员工请假,规定请假期间扣除员工正常工资以上甚至三倍的工资,这样的规定明显是违法的。

3.孕期女职工产检被扣工资。根据相关劳动法条例,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期间的工时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企业不能因女员工请假去产前检查而罚款。

4.企业为公益捐赠强扣工资。一些企业借公益募捐活动为名义,强行扣除员工工资进行捐款。企业这样的行为明显违法,员工有权拒绝类似强迫性质的捐款行为。

5.员工辞职,企业扣工资。一些企业为避免员工辞职,而故意克扣和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

6.工作绩效未达标,企业扣工资。工资是员工为企业付出劳力后应得的报酬。换句话说,企业即使经营亏损甚至破产,也必须支付员工的工资。所以,企业以员工工作绩效未达标克扣工资也是违法的。

7.因员工的个人原因,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可根据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扣除员工部分工资,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五、相关案例

案名:再审申请人籍庆祥与被申请人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受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晋民申字第406号

案由:劳动报酬纠纷

案情简介:

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安排籍庆祥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培训期间每个月只给籍庆祥发放明显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之后的七个月,籍庆祥的工资均被公司不等额扣发。籍庆祥向法院请求公司补发其应得工资差额,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法院裁判:

一、对于籍庆祥请求公司补发其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法院给予支持;

二、对于其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在培训期间,公司按照明显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籍庆祥发放工资,且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少发和扣发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少发和扣发的工资应予补发。而赔偿金的前提是公司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那么劳动者的赔偿金请求不应当给予认可。因此,对于籍庆祥请求公司补发其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法院给予支持。对于其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六、实操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

1.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来约束劳动者。在实践中,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迟到进行合理的经济处罚是不违法的,所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劳动者,但企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款的前提是必须要证明劳动者有违纪行为。注意:不能制定一些苛刻条文来“剥削”劳动者。

2.采用浮动工资制度。如设立全勤奖金,将考勤与全勤奖金联系起来;设立绩效奖金,将劳动者的表现与绩效奖金挂钩。浮动工资制度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劳动者按时考勤,这种方式得到的效果甚至超过罚款带来的效果。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违纪的具体行为,如几次旷工、迟到或因过失造成企业损失达多少数额等即视为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此外还须明确扣发奖金的数额,如依据劳动者违纪不同程度规定相应将减少多少奖金数额。最好的处理方式是采用各种逆向奖励的方式,比如设立“全勤奖”,针对无迟到早退、无病假、事假、旷工等现象予以发放,而对于那些存在迟到早退及请假旷工等行为的,则可以不发该笔全勤奖。

3.注意保留证据。用人单位应该注意留存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在违纪后写的“检讨书”和“违纪情况说明”、处罚通知书等,在对劳动者进行扣款时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同时,对于那些屡次违纪屡次不改的劳动者,在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可以成为证据之一。

4.此外,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扣发劳动者的工资,经过劳动者同意单位是可以扣发工资的。建议单位在扣发工资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

对于劳动者:

1.规范自身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迟到、早退、旷工的产生。

2.如果劳动者自身确实没有存在什么违纪行为,那么,在用人单位提出扣发工资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示书面理由和相关证据。

3.用人单位无故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时,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克扣工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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