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会律师网

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合伙、股权、票据、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等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

IP属地:重庆

王胜会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8:00-23:59

  • 执业律所: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16658878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者:王胜会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 |57人看过举报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网友咨询: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而不仅仅是公共场所的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相互关联的行为复合构成。聚众是指纠集3人以上,拉帮结伙,斗殴即暴力攻击对方身体,一般是对立双方聚集多人打斗,也包括单方聚集多人与另一方打斗或者多方混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以本罪论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律师补充:


  对于“首要分子”,立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也较为容易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殴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重庆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16658878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2691

  • 昨日访问量

    9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胜会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