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第 1 条 合同当事人
1.1 采购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甲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2 供货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乙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3 乙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乙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 甲方拟购买乙方供应的本合同标的物,乙方予以同意。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签署本合同。
第 2 条 合同标的及价格
2.1 产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MW) | 单价(元/w) | 总价(元) | 备 注 | |||||
1 | ||||||||||||
合同总价款合计(大写):人民币【 】整, (小写)¥【 】元整。 | ||||||||||||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价方式 | 备 注 | ||||||
1 | ||||||||||||
2 | ||||||||||||
3 | ||||||||||||
4 |
2.2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形式,不受任何调价因素的影响。
2.3 合同总价款包含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及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备品备件费用及后续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后续的开箱检验、检验、产品培训、技术服务等伴随服务的费用)。除合同总价款外,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 3 条 付款方式
3.1 合同(订单)签订生效后,按甲方要求发货。
3.2 付款方式
3.2.1 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0%】, 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
第 3 条
3.1
3.2
3.2.2 其他付款约定: 。
3.3 甲方不得将本合同货款(含现金和其它任何有效银行票据)交付给乙方工作人员,也不得将货款汇入乙方工作人员的私人(个人)账户。甲方应将本合同货款至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户 名:【 有限公司】
开户行:【 】
账 号:【 】
乙方应确保上述银行账户信息真实、准确,账户状态正常(包括但不限于未被有权机关冻结等)。若因账户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账户状态或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异常或延误等非甲方原因导致款项未能成功支付或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至乙方账户,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3.4 乙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甲方名称(以合同具体名称为准),且在备注中注明合同编号按下列要求以邮寄快递方式送达。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寄送的发票甲方未及时收到或者遗失、灭失或毁损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邮寄地址:【 】
单位名称:【 有限公司】
收件人:【 】
联系电话:【 】
邮 编:【518000】
第 4 条 交付时间、地点、联系人
4.1 具体安排如下
4.1.1 交货时间:
4.1.2 交货地点:
4.1.3 收货联系人:
4.2 因甲方要求或特殊情况交货延期的,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如甲方不具备交货或安装条件时可延迟交货。
第 5 条 包装及运输
5.1 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检验及交付
6.1 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乙方应立即与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办理货物交接并签署《货物签收单》。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签署《货物签收单》不代表甲方对乙方货物质量的确认。如存在数量不足、雨淋、破损、货物瑕疵或缺陷等问题,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采取补足、维修、更换等处理措施。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签署上述《货物签收单》的日期视为乙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此后有关货物保管、保险、灭失与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货物所有权亦同时转移给甲方。
第 7 条 产品质量保证
7.1 乙方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并完全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工艺、规格和技术性能。乙方承诺提供的全部货物不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货物在其正确安装及正常使用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第 8 条 产品质保期
8.1 自货物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第2日起货物进入质保期,质保期为5年。若货物在质保期内的运行状况满足本合同要求;若货物在质保期内的运行状况未能满足本合同要求,则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采取更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以使货物满足要求,同时质保期顺延,顺延时长为产品的故障时长。
8.2 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必要的伴随服务,且服务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8.2.1 提供货物组装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8.2.2 提供货物或设备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8.2.3 设备出现故障,收到通知后72小时内解除故障,并低价(与市场价相比)提供终身维护服务所需的零部件。
9.1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人交付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部分总价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15日(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且甲方同意延期交货的除外):
乙方未采取或未按甲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乙方怠于履行质保、保证义务的,按照本款约定执行。
。
第 10 条 廉洁条款
10.1 乙方如存在违背廉洁承诺的行为,则本采购合同属无效合同,甲方有权拒付全部货款,所供货物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甲方损失三倍以上的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2 如甲方工作人员有向乙方索贿及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乙方应当通知甲方,甲方接收邮箱为【 】。
第 11 条 保密约定
11.1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11.2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11.3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第 12 条 合法权益
12.1 甲方同意并保证尊重乙方对其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承诺其所采购的产品使用目的合法,且不会因为采购产品的使用而使乙方受到第三方的法律追索。
12.2 乙方同意并保证尊重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承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均为有合法权利的、甲方对其提供产品的使用或接受服务不会受到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追索。
第 13 条 权利保留
13.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第 14 条 不可抗力
14.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及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14.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4.2.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第 15 条 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15.2 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诉讼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15.3 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5.4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 16 条 通知与送达
16.1 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需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通知的,收件人回复的邮件中确认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未回复的,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次日为送达之日。凡从该邮箱中送达给对方的文件均视为发送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16.2 各方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 有限公司】
联系人:【 】
地 址:【 】
电 话:【 】
邮政编码:【518000】
电子邮箱:【 】
如致乙方:【 有限公司】
联系人:【 】
地 址:【 】
电 话:【 】
邮政编码:【518000】
电子邮箱:【 】
第 17 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7.1 整体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7.2 语言和文本。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 标题。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7.4 可分割性。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7.5 合同修改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7.6 合同生效及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7.7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合同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甲方: 乙方:
签订人: 签订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