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月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某号房产,自200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原告所购买的上述房产委托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代为出租;代租期内,上述房产的租赁权、经营权及使用权归被告所有;被告每年支付租金为原告购房总价款的8%。2016年11月30日,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所有的上述房产,并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至2016年11月30日。生效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3月7日解除,并判令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并支付原告该房屋租金至2016年11月30日。被告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所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