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怎样才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很多劳动者不清楚而放弃了这一权利,今天律师带大家学习下有关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报酬,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禁止限制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归纳总结出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5、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7、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8、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禁止期限未到期的;
9、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报酬,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不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不给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劳动者无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1-7项情形,经济补偿标准为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第8项竞业限制情形,按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各地规定不同,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9项情形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