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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A集团国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B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上海N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蔚松芬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7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三套合同,三个主体,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本次纠纷中被多次提及,合同的效力性问题、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去深思的。关于上海公司要求山公司返还货款是否有依据的问题。对如何认定山西公司交付货物的数量,上海公司主张应依据榆次公司和天津公司认可收到货物的数量认定。山西公司则主张应依据上海公司出具的7张结算单、2张《往来询证函》及山西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来认定实际交付货物。上海公司向山西公司出具的7张结算单及2张《往来询证函》应该作为认定交货数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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