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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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xxx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采矿二审发回重审

发布者:郭磊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4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x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粤162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律师查阅案件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为由,请求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通过本案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认可本律

师的辩护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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