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陈文彪(律师) 律道漫漫 2024-04-15 09:15 贵州
经典案例(来源于网络):A男购房一套(已付首付款18万),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A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将贷款清偿完毕,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
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A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B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其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男和B女结婚后存在共同还贷的事实,虽然A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A男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应据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终审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A男所有,A男应该向B女支付10万元补偿款。B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就涉及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双方现有财产分割的问题,那么针对夫妻间现有的财产哪些是其个人的财产,哪些又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个人财产部分主要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如:一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子且经登记; 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等;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交通事故中所获赔偿款;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规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共同财产部分主要是指: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明确只确定给一方的除外)
规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结合以上法院的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婚前用个人财产作为首付款,向银行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房子登记在出首付的这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别财产协议下,个人收入算夫妻共同财产)还按揭贷款的,若后续离婚的,可先由双方协商房子归属,若无法达成一致的,一般法院会将该房确定给登记方,但是另外一方是可以要求对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还有婚后房产增值的部分进行补偿。
同时还注意,不管是婚前全款买的房子,还是婚前出首付按揭贷款买的房子,如果双方协商,比如说签订协议,该房归双方共有,那么应遵从双方的意思自治,该房也算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若一方婚前有多套房产,但在婚后对房进行了变卖,所得房款,算是其收益,也能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