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泉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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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定罪及量刑

发布者:万泉攸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5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王某某在云南被强制戒毒期间结识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系兄弟,王某王某某与被告人周某系表兄弟;王某等人欲购买毒品在宁波贩卖,2018年7月初,王某王某某分别与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络后,王某通过李某某联系了毒品交易上家并达成了毒品交易合意,王某还指使周某准备毒品交易期间使用的手机等。同月6日,王某从宁波乘坐飞机赶至云南昆明,周某王某要求,驾驶其车牌号为云C×××××的越野车,在机场接上王某后,两人一同赶往云南德宏。王某在德宏与李某某碰面期间,王某某多次与二人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同月8日,王某李某某位于德宏××镇××村的家中向毒品交易上家购买了毒品,后由周某将毒品藏匿在上述越野车内。同日,王某周某驾驶上述越野车返回,途经云南省保山市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抓获,并当场从车内查获藏匿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约992.366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0.56克、海洛因约0.29克。同月14日,侦查人员根据周某供述,在其车内又查获藏匿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约97.4462克。

 

万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都会见了被告人李某,并联系了办案机关阅卷,在详细了解全部案情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法庭最终采纳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对李某作出了十年有期徒刑的从轻判决。

 

律师解析:被告人王某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在王某周某王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王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李某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2]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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