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保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时为保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而限制以债务人财产为标的的执行行为及其他行使权利的行为的制度。
我国破产法并没有“破产保全”的概念,国外立法的称谓也不统一。理论上“破产保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时旨在保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所给予的限制性措施的统称。破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基础是破产程序开始前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地位的平等性,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从而实现破产预防和破产债权最大化受偿。破产保全的实质就是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处于完整状态,可以增加,但不能以任何形式减少。
“破产保全”不同于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诉讼保全是为了保证裁判的顺利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特定的财产采取的法定强制措施。适用民事诉讼保全时,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实施。破产保全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是为了破产预防目标和破产债权人最大化受偿目标的实现,限制或禁止任何旨在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发生。一般说来,破产保全不需要提交申请,也不需要提供担保,只要破产程序开始便发生破产保全的效力。破产保全的效力不是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诉讼保全措施,而在于中止或禁止可能使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即便是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民事诉讼保全措施的,也会因债务人破产而适用破产保全来解除民事诉讼保全措施。如我国《破产法》第19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因此,就破产保全与民事诉讼保全的关系而言,破产保全的效力高于民事诉讼保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