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终1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学府路1号金地汇B区第二层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1637278X。
负责人:陈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重庆市XX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8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XX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72.10元,减半收取1286.05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波
审 判 员 李遇贵
审判员 幸川杰
谭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