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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中一方下落不明情况下请求共有物分割

发布者:罗通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离婚 |418人看过


Y女士的父母育有两女赵Y女士与赵X女士,父母已分别于2013年与2014年过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就位于徐汇区的一套不动产作为遗产,赵Y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案并非我们代理),并主张赵X女士于1992年去了菲律宾后音讯全无一直未赡养父母,而赵Y女士本人从80年代去了香港后,一直于香港和上海之间来往。赵Y女士认为父母均由其赡养,而赵X女士未曾尽到过任何赡养义务应当由其一人独立继承。根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无证据显示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故其名下的遗产均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关于被告是否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确实明确规定了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但被告1992年出国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遗弃的行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赵Y女士对其父母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由赵Y女士与其赵X女士分别享有房屋65%的产权份额与35%的产权份额

虽然房屋产权确认了,但是由于赵Y女士已经定居香港,常年来回上海与香港之间对赵Y女士造成了非常大的不便,且赵Y女士也不需要继续居住该房屋,但由于该房屋系共有,赵Y女士又不能直接处分该房屋,于是咨询了我们律师,而我们的建议是走诉讼,具体程序是这样的:

同时对赵X女士提起诉讼请求共有物分割以及对其申请宣告失踪,我们提交了上述2014年继承纠纷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报、徐汇法院公告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已下落不明且始终无法取得联系,以及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其户口已注销。对于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审判流程会非常得长,因为送达每一个文书都需要采取公告的方式,而每次公告都是数个月之久。同时,作为律师应该抱着认真严谨的态度,根据当事人的诉说,我们需要对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通过查阅派出所户籍资料并进行了摘录留档,以及户籍证明与死亡证明证明其父母确先于她们死亡,且无其他亲属。同时我们通过法院指定的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评估。

共有物分割案件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分割该房屋,房屋由赵Y女士所有,并由赵Y女士给付赵X女士35%产权的折价款(根据评估公司得到,实际交由法院代保管账户保管)。2、判令赵X女士协助赵Y女士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赵Y女士名下的手续(实则由法院协助执行)。

事实与理由:赵Y女士与赵X女士在其父母死亡后,经法院判决由赵Y女士享有65%的产权份额,赵X女士享有35%产权份额。现赵Y女士希望对房产进行处分故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与原告所说一致:即法院于2017年向徐汇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X女士至今未履行且履行不能。系争房屋产证仍然登记于其父母名下,与判决书不符,赵Y女士曾去上海市徐汇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过产权过户,因赵X女士身份信息不详无法办理。

审理中,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赵Y女士对房屋评估价格无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除共有人间有不得分割不动产的约定外,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房屋。故对赵Y女士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准许。共有物难以分割的,应当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现赵Y女士占有系争房屋,且愿意支付评估价35%的折价款,故赵Y女士主张系争房屋归其所有,由赵Y女士给付折价款予赵X女士以及要求赵X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一、赵Y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向赵X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交由法院代保管款账户)。二、在赵Y女士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后,房屋全部产权归赵Y女士所有,由赵X女士协助赵Y女士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赵Y女士名下的手续。

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房屋产权也已全部变更至赵Y女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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