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利X公司与临沂市东XX服饰有限公司、唐山润X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
真假“LEVI’S”牛仔裤,你被套路了吗?
冀02民初147号
案情描述:
原告:利X惠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北XX律师。
被告:临沂市东XX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唐山润X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唐山润X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市东XX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请求判令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利X公司作为“LEVI’S”品牌牛仔裤的创始人,于2001年2月15日对其生产的牛仔裤上使用“”图形标识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5月14日进行注册公告,商标注册号为第XX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由临沂市东XX服装有限公司生产、被告唐山润X商贸有限公司所销售的牛仔裤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其在该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被告唐山润X商贸有限公司抗辩称对销售该侵权产品不知情,但并未审查被控侵权产品合法来源,在进货时应审查临沂市东XX服饰有限公司是否得到原告的品牌授权,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二被告连带赔偿2.5万元。
办案经过:庭审中经办律师结合证据向法院释明侵权商品商标与涉案权利商标图形一致,容易引起公众误认,同时指出另一被告作为经销商未尽审查产品来源的合法性义务,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律师心得:只要客观上证据显示侵权商标足以引起公众误导,便足以认定商标侵权,阻却该侵权成立的合法来源的认定是关键,作为经销商未尽审慎义务的情形下,要对其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