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沈阳融X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栾XX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
分米鸡商标被冒用,假李逵如何现原形
(2018)冀民终1095号
案情描述: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融X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栾XX。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桃城区韩X分米鸡餐厅。
上诉人沈阳融X公司、栾XX因与被上诉人衡水市桃城区韩X分米鸡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栾XX于2017年7月21日取得“分米鸡”文字商标专用权,2016年9月19日、2017年5月15日张XX以“韩X分米鸡”为其个体工商户字号,分别向承德市双桥区行政审批局、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登记注册“双桥区韩X分米鸡餐厅”和“衡水市桃城区韩X分米鸡餐厅”,从事餐饮经营服务,在其店面、菜品标签、就餐排号单等使用“韩X分米鸡”文字。,张XX作为个体工商户在衡水市桃城区获得“韩X分米鸡”字号专用权的时间早于栾XX取得“分米鸡”文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因此,对张XX的“韩X分米鸡”字号权,应当予以保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二上诉人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二上诉人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代理人的意见,改判其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办案经过:
二审中,代理律师首先提出根据《商标法》第32条、第59条等规定,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6年3月21日为准,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以企业名称申请日早于上诉人商标注册日认定被上诉人使用在先,系认定错误。其次,被上诉人使用的“韩都分米鸡”中的分米鸡即为对上诉人“分米鸡”商标的突出使用,“韩都分米鸡”中的“韩都”为地域名称,是地区的表示,其核心的部分“分米鸡”才是区分产品和来源的字符,“分米鸡”和上诉人的商标“分米鸡”无论从字形、字意、呼叫均完全一致,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证据中多组照片显示,被上诉人在其招牌、菜单等多处突出和使用“分米鸡”字样。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律师心得:本案核心在于对在先权利的时间节点计算依据以及对商标字样突出使用的界定,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出现明显错误,同时在商标字样使用上是否构成突出使用也并未客观评判,因此遭到二审法院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