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陆某今年22岁,是一名单身妈妈。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陆某跟3男一女一起在一家饭店吃饭。其间,陆某喝了不少酒。晚饭结束时,已是次日凌晨一点多。陆某不顾自己喝了酒,依然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而且车上还带着她3岁的女儿。在回家途中,陆某没有看清楚路况,骑着电动车一头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大卡车上,母女俩当场倒地受伤。其中,女儿小玲受伤严重,虽送医院抢救,但最终仍不幸身亡。后经鉴定,陆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98.2毫克/毫升,已达到严重醉酒状态。在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卡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陆某将大卡车所在单位、大卡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获赔38万余元。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完毕后,陆某又将当天跟她一起喝酒的4位朋友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4位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26万余元。陆某认为,4名被告作为同桌共饮人员,在她醉酒后没有照顾她并安全护送回家,也没有对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劝阻,最终导致她的女儿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此,4名被告对她女儿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同桌饮酒的“酒友”是否需要对陆某女儿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朋友间或者同桌饮酒者间的照顾是有边界的,不可能达到亲人的程度,关系越亲密、照顾义务越重大,与陆某同饮的3男1女仅是基于朋友关系的帮忙、照顾者,饮酒和疏于照顾仅是事故发生次要的、轻微的原因,而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应该意识到饮酒可能造成的伤害,包括醉后无人照料的可能性等,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女儿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律师说法■
四种情形下酒友需担责
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以下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
二、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只是相应的。
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酒友纳闷了,不就一起喝个酒,为啥平白无故要赔钱?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其他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包括“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即指人们应采取合理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其本质为一种过失责任。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应以是否尽到通常人的合理注意为标准。一起喝酒的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都应产生相应的注意义务,即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通常人应有的义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对同饮者的意外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请跟小编念三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