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金先生营业一家儿童娱乐馆。随着社会上父母对孩子课外培养的愈发重视,金先生的儿童娱乐馆生意也越来越好。
在这一前提下,正巧A市有一商场即将开业,商场招商部找上了金先生。经招商部宣传,该商场有一部分区域将划分为专门为儿童、青少年服务的各类衍生店铺,包括吃喝、生活用品、娱乐设施等等。商场将于2017年10月10日开业。
正巧有意向扩展业务的金先生听闻十分心动,多次考虑后,决定入驻。2017年5月10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7年7月23日,商铺交付,金先生着手设计、装修。至2017年9月中旬,商场整体建筑工程尚未完成,金先生感到疑惑,遂至招商部询问。招商部告知金先生,商场建筑工程进度超出预期,他们重新设定开业时间为2018年1月29日,房租也是在商场开业后开始计算。等等理由,金先生感到气愤,但也没有办法,接受了招商部的解释。但金先生也留了个心眼,暂时放下了装修进度。
2017年年底,商场儿童区工程停止,处于半遗弃状态。金先生再去询问,商场的负责人告知,儿童区因资金问题已经无法开业,要求金先生搬到其他区域经营。而金先生要求退还已交的款项,商场负责人只愿意退还物业费,并说明租金要向B公司追讨,而保证金、押金拒不退还。
金先生气愤之余来到本所咨询。
案情分析及办案经过
咨询过程中,金先生提供了以下证据:租赁合同、房租物业等各项费用收据、装修工程报价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记录、录音。从金先生提供的各项证据中,基本可以确认上述案情发生的事实经过。
受托律师认为,本案关键证据有:
1、聊天记录、朋友圈、录音中商场承认,邀请金先生入驻的是儿童区。所以在儿童区无法开业后,要求金先生搬去其他营业区域,已属于违约且无理。
2、经查询租赁合同相对方确为商场外包的招商公司B公司。而物业费则交付给物业公司。所以不同费用的诉讼主体也有不同。
3、装修产生的各项费用,仅依据报价单,对方当事人大多情况不会认同,之后可能涉及评估。
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对方提出的抗辩理由主要有:
1、商场虽然入驻较少实际已经开业;
2、对装修费用认为无法律依据;
3、租赁合同约定,如我方违约,不退保证金、押金。
经过实地考察、装修评估,几次开庭后,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大多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五条 公平原则
2、《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
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格式合同应尽的提示说明义务
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格式条款认定无效的情形
5、《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租人违约的,承租人有权请求赔偿装修损失
提示:因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涉及法律条文在新法中亦有规定。
律师建议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合同内容的重要性。签订合同后,想要证明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格式条款无效,是非常繁琐且有风险的过程。我们一定要在事前考虑风险,规避风险。
我方金先生认为,格式条款不可避免,如本案想入驻该商场,就必须签他们的合同。事实上,在入驻之前,因对方招商需要,合同内容是可以双方协商、让步的。如果合同内容明确,或许无需走诉讼程序即可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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