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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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郭志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557次举报

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赔偿:(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费用;(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4)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是具体确定事故责任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准则。司法实务提出了许多标准,如实际需要、平均工资、平均生活费、余命计算法,费用计算法、综合计算法,还有精神抚慰金的酌定计算方法等。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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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超,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善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侵权、房地产、婚姻、交通事故、合同等民商事案件,善于将理论与实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