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威海市某医院病房大楼扩建项目主、附楼钢结构工程由威海建设公司分包给威海A公司,威海A公司又将该工程连廊、雨篷工程分包给了烟台B公司,后烟台B公司将雨篷工程分包给了烟台C公司,约定工程价款 170 万元。烟台C公司依约施工,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威海A公司共向烟台C公司支付工程款 1213481.02 元,现威海A公司已结清烟台B公司全部工程款。烟台B公司仍欠烟台C工程款486518.98 元,烟台C公司多次向烟台B有限公司索要,烟台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烟台C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烟台B公司支付工程款 486518.98 元,并以486518.9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 LPR支付利息;2.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烟台B公司支付烟台C公司 240000 元,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前支付 80000 元,剩余 160000 元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前付清。若烟台B公司逾期付款,则需向烟台C公司支付386518.98 元,且烟台C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烟台B公司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386518.98 元-已付款项),并以剩余未付款项为计算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双方关于案涉工程款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2450 元,由烟台B公司、 烟台C公司均担。
2、律师点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常见的是双方没有书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亦或者建设工程合同有效要件不具备影响合同效力。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承办律师接手后,指导当事人补充准备录音证据、建设工程总包合同、案涉工程审核定安书等补强证据,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但是考虑到后期执行的问题,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下,经过调解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支付了8万元款项,并成承诺剩余款项1个月内付清。 委托人对该案办理结果非常满意。
3、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案件,其中涉及的关键点较多,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律上要求的证明标准,是否达到了付款条件,即便判决胜诉了,对方的执行能力,这些都是需要综合考虑的事情,因此,每一个案子在办理过程中采取何种策略,是由案子本身决定的。因此若您有这方面的需求,建议您提前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