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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和赡养

发布者:艾文华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法学论文 |393人看过举报


抚养和赡养

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艾文华

父母和子女,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人身关系之一。生而为人,未成年时都有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成年后亦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法律关于抚养和赡养的规定,既维系了亲情与法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对人类的生存繁衍和社会的文明进步亦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民法典》总则编关于监护关系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说明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义务,自子女成年时起,子女即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亦告终结。

通常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也是出于人类的天性,一般不会存在争议。除非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会有给付抚养费的问题,不过也比较容易判别。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很多朋友则比较模糊,对于父母何时需要赡养、如何履行赡养义务把握不准。

义务的存在和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赡养而言,自子女成年时起,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即已经存在,但何时需要履行,则要根据父母的具体情况而定。只有当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才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规定还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纳入到父母应予抚养之列,扩大了总则编关于父母抚养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外延作了列举式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就抚养和赡养的问题作一个简单的归纳: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子女成年时该抚养义务终结,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例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该赡养义务自子女成年时即已存在,但只有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才需要履行。当父母健康状况尚可,经济上能自食其力时,做儿女的心里有牵挂,电话常问候,常回家看看就算是尽到赡养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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