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律师

  • 执业资质:1350120**********

  • 执业机构: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院受理案件后12日即当庭宣判缓刑

发布者:徐振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3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8日8时许,肖某在闽清县坂东镇下洋村水厂附近山上进行林业采伐作业,但其在采伐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确保足够安全距离,也未确保在危险区域内无其他作业人员,致使伐倒的桉树在倒下的过程中砸中途经该路段的被害人许某,致使许某受伤,后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许某系被钝物作用致多器官损失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8年12月18日,闽清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后,对被告人肖某进行口头传唤,并将其带至机关接受调查最终,闽清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肖某亲属委托后,查阅了侦察卷宗并立即会见肖某了解案情,听取其辩解。本律师向肖某及其家属讲解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规定,肖某及其家属均对本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无异议,但希望争取缓刑并尽快取得判决。

    由于本案的赔偿系肖某的雇主进行赔付的,在被害人许某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后,肖某的雇主欲反悔,希望由肖某自行赔偿,否则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撤回《刑事谅解书》。辩护人在了解到该情况后,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了沟通,出具法律意见说明既然被害人已取得相应赔偿,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该《谅解书》不得撤回,公安机关、检查机关采纳了相关意见,最终认定肖某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 

    同时,辨护人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院认定肖某具有自首情节。(检察院在补充侦查阶段不同意认定自首情节,最终在起诉前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同检察院沟通,传达肖某愿意认罪认罚的意愿,且具有自首、取得谅解、初犯、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及肖某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希望检察院能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院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与肖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案件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12天后即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对肖某判处缓刑。

  四、律师说

    本案案件事实清晰,从公安机关侦查的内容看,证据也十分充分,且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认罪认罚,仅要求争取从轻处罚并希望尽快走完审判流程。

   在了解到了当事人的需求后,本律师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使法院使用速裁制度审理本案,大大减少走完法律流程所需时间符合当事人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充分与公诉机关沟通量刑建议,非常有利于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量刑。

本案为肖某争取缓刑,关键是认定了肖某具有以下两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自首

辩护人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表示肖某等人在发现被害人被压在树下后,立刻联系工友到现场帮忙救人,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把被害人抬到公路上施救、等待救护车到来。此后肖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民警询问时,肖某主动承认是树自己砍倒的。肖某在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应当将其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2. 取得被害人谅解(《刑事谅解书》是否可以撤回)

通常情况下只要谅解书(协议)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出具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已经取得了合理的赔偿的情况下,被害人或第三人是不能撤回谅解书(协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之规定,最终法院同意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