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管辖约定是否对经营者有拘束力?
杨光辉1556441887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民初453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原被告在2013年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在本协议中的“乙方”明确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华机械设备经营部(注:已注销)”。因此,该乙方所在地法院应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华机械设备经营部的注册登记地法院,另查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华机械设备经营部的注册登记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永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 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辖终31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拓融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与泰州市诚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运营合作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是:若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依照法律程序向甲方即杭州拓融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有效。虽然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是本案的三被告,但鉴于杭州拓融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起诉的案由是合同纠纷,基于泰州市诚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被注销而起诉三被告,诉讼请求是要求三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共同支付欠款,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品牌运营合作合同》。因杭州拓融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杭州拓融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39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缪 蕾
审判员 危 薇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翁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