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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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布者:李会青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2日|分类:综合咨询 |14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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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1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李某,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某,某2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某某,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某,某农业科技开发中心法人王某1,主要销售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

2022124日至416日期间,王某1通过电话联系某1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前后订购七车次某复合肥料,共244吨。20223月底至四月中旬,杜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某1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前后订购俩车次某复合肥料,共70吨,该九车次肥料外包装均为某复合肥料,全部从某1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生产加工商均是某1肥料有限公司。王某接到王某1订购某复合肥料的需求后,告知某1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某,王某某联系某2肥料公司负责人孙某某,把需要加工生产肥料的数量告知,孙某某安排工人根据王某某提供的配方要求开始生产复合肥料,肥料加工生产后,孙某某让工人将肥料包装到某1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指定包装袋中,即某复合肥料。某1农业科技公司联系货车要求将某1肥料公司生产的244吨某复合肥料分七车次运到王某1处,肥料到达后,王某1负责结算运费收货入库。某1农业科技公司联系货车要求将某1肥料公司生产的70吨某复合肥料分俩车次运到杜某某处,肥料到达后,杜某某负责结算运费收货入库。在该生产销售运输环节中,王某负责和各地经销商联系对接,推销某1农业科技公司种子产品和肥料产品,把各经销商需要的肥料和种子需求告知王某某。王某某负责定制肥料外包装袋,负责和某2肥料公司联系加工生产肥料,负责给某1肥料公司提供肥料生产的配方和要求,负责联系货车,负责价格议定,王某某妻子李某某负责某1农业科技公司财务往来。2022228日至425日,某1农业科技公司通过对公账户给某1肥料公司结算肥料款1235万元。2022年,某1农业科技公司销售到王某1处的某肥料单价为3200/吨、128/袋,某1农业科技公司销售到杜某某处的某肥料约为3000/吨。

2022412日,某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某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同年330日到达某地的第六车次某复合肥料抽检样品鉴定,检验结论共检4项,1项合格,3项不合格。2022423日,某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某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同年416日到达某地的第七车次某复合肥料抽检样品鉴定,检验结论共检4项,1项合格,3 项不合格。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中显示涉案化肥住的是后两包装宣传内容存在“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涉案化肥包装印刷的复合肥料执行车次标准为:GB/T15063-2009。国家标准最新规定202161日后,使用GB/T15063-2020执行标准,涉案化肥生产年份为2022年,执行标准明显违背国家标准。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复合肥料外包装袋只标注复合肥料氮磷钾总养分≥51%,某肥料外包装袋标注复合肥料氮磷钾总养分大于等于51%、微生物菌剂有效活菌数≥5.0 亿/g。王某1供述,运到某地的七车次某肥料,她以单价140/袋的单价已销售前五车次、后俩车次的肥料销往曲某某处被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抽检不合格扣押,共扣押20吨某肥料。杜某某订购的俩车次某肥料,自用于承包经营的果树地和玉米地,剩余100 余袋销售周围农户。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化肥作为农用物资是关乎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作物抗寒抗病能力、产量等具有重要作用,王某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合格化肥,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业生产足以造成损失,对农业种植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王某某以赚取利润为目的,在公司没有肥料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让某1肥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复合肥料,王某某同时参与肥料生产过程,向某1肥业公司指定肥料配方,王某某定制订购某复合肥料外包装袋并安排某1肥料公司将生产的肥料装入该包装袋内。2022年三四月份,两批次某复合肥料经某市场管理局两次抽检结果均为不合格产品,事情发生后,为逃避打击,王某某安排李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给王某1丈夫徐某某40余万元,其中包含70吨肥料款。王某某拟定两份协议内容,和王某1商量好应对相关单位调查的说辞,以制种自用理由规避销售环节,20224月底,王某某本人和某3农业科技开发中心签订王某某自已拟定的委托制种协议,把签订协议时间填写在2022219日,王某某安排王某1和某农业生产服务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补签制种协议,把签订协议时间填写在202235日。王某某和孙某某商议并补充签订协议,将检验不合格的70吨某复合肥料以王某某制种基地自用这一理由规避销售环节,把签订协议时间填写为2022210日。

王某某安排某1公司业务员王某在应对公安机关调查时,让王某承认他本人为某1农业科技公司实际负责人,不要承认王某某是某1农业科技公司实际负责人,以达到逃避公安机关调查目的。王某某安排业务员郭某某给某经销商打电话,要求其在应对公安机关调查时要说明向某1农业科技公司购买的某肥料产品全部用于自用,不要说存在销售行为,以达到逃避打击目的。王某某非法参与肥料生产加工,以次充好,以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的价格销售不合格化肥金额共计1000余万元

【辩护意见】

一、案涉不合格肥料在卸货过程中即被检出不合格,未造成不良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在被检出不合格后王某某便将化肥款返还王某1

案涉不合格肥料在卸货过程中即被检验出不合格,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其犯罪情节较轻。且王某某在案涉肥料被检验出不合格后,便将款项返还农业科技开发中心(王某1

二、王某某并非案涉化肥的生产者。至于案发后补签相关合同及制种协议系听从孙某某的安排,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三、王某某202296日在某地便被抓获后临时羁押在派出所202299日被羁押于看守所,应折抵其刑期。

四、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

五、王某某不仅是民营企业的实控人,更是一位农业专家、育种专家,在农业生产及发展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王某某所经营的1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系化肥销售,2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系种子研发。这两家企业均是专业性较强的农业公司,尤其是2农业科技农业公司作为一家科研主导型的种子企业,这两家公司不仅解决了多名劳动者的就业问题,更是在农业方面作出了较多贡献。这两家公司无法缺失王某某这位科研带头人,员工以及研发团队离开王某某后均受到影响。

王某某不仅是一位民营企业家,更是一位农艺师、育种专家,先后主持审定十余种玉米品种,为农民每亩增收150元,其中的某一品种,近几年就为农民增收1.5亿元。王某某曾两次获得某省农村技术承包奖奖项、优秀工作者奖项、科技进步奖等奖项,并在脱贫活动中帮持农民因成绩卓著而获奖。其还获得四项专利

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王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悔罪。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王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为企业、行业、农民作出自己的贡献。

【判决结果】

1、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2、继续追缴王某某违法所得22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扣押在案的由某1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复合肥料20吨,由公安局依法处置。

【案例评析】

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经与王某某沟通认为其构成犯罪,后与检察院沟通王某某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意见,并提交诸多王某某的相关奖项和贡献,促成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后检察院最终作出涉案罪名最低的量刑意见,法院最终也采纳检察院的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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