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分割情形
房产分割是离婚案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事人困惑最多的地方。本文从房产的出资主体、购买房产时的婚姻状况以及房产证署名三个维度出发,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主流观点,意在弄清离婚时房产的归属, 常见情形如下表:
婚姻阶段 | 出资主体 | 房产署名 | 权属 | 法律法规 |
婚
前 | 一方全款出资或还清贷款
| 出资方 | 出资方个人财产 | |
对方 | 共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依附性婚姻) | |||
双方 | ||||
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 出资方 | 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登记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 |
对方 |
共有 | |||
双方 | ||||
共同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 一方 | 共有
| ||
双方 | ||||
一方父母全资 | 出资方子女 | 出资方父母子女的婚前财产 | ||
对方 | 共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 |||
双方 | ||||
一方父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 出资方子女 | 房屋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 房产的增值,则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 ||
对方 | 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 |||
双方 | 共有,若无其他约定视为共有。 | |||
双方父母均出资 | 一方 | 共有,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 |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 |
双方 | 共有,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能简单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 |||
婚
后 | 婚前个人财产 | 出资方 | 1、全款或还清房贷情况下,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2、仅支付了首付,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共同共有。 | |
对方 | 共有 | |||
双方 | ||||
婚后共同财产 | 一方 | 共有 | ||
双方 |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出资方子女 | 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 |
对方或双方 | 共有,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有书面约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 |||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 对方或双方 | 共有,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有书面约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 ||
双方父母均出资 | 一方 |
共有,视为对双方的赠。除非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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