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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辖大战之著作权案件管辖(含法条汇总)

发布者:鹰卓商务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1日|分类:知识产权 |630人看过


律师随笔|知识产权管辖大战之著作权案件管辖(含法条汇总)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及保护能力也渐渐提升,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催生了较多侵权事件,引发诉讼。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性及复杂性与一般案件相比较高,随着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知识产权诉讼常常演变成为“没有硝烟的战场”。而基于管辖问题发起的“管辖大战”往往成为“战争”的前奏。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知识产权管辖大战中的著作权案件管辖大战。

 

一、知识产权“管辖大战”的起因

  民事诉讼法在其第二章对相关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又以司法解释、批复的形式对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并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赋予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管辖大战由此有了程序性法律依据。而管辖大战发起的现实起因往往很多,包括基于诉讼方便考虑,或基于地方司法倾向的考虑,或基于商业原因上的考虑等等。

 

二、著作权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与著作权纠纷有关的纠纷案件的管辖,除了使用上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外,还适用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在级别管辖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但最高人民法院也以批复等形式赋予了部分基层法院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的权力。在地域管辖上的规定,沿用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原理,即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具体明确了其具体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

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管辖大战中的几个常见问题及处理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当一方提起诉讼后,另一方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可提出管辖异议。有些异议申请属于却有异议,有些异议申请却是考虑拖进度而提出的,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而在管辖异议之中,往往会讨论到以下问题:

(一)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如何处理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1月12日,法释〔2009〕17号)第二条

 

(二)原告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金额故意规避级管辖,如何处理?

出现此种情况,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管辖异议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1月12日,法释〔2009〕17号)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管辖权异议裁定中可否一并处理原告资格问题

根据最高院立案庭的观点,即使当事人未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属起诉受理要件,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审查,并可在级别管辖异议中作出处理。

 

潘杰:《级别管辖异议的上诉审》,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2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5~100页。

“本案当事人双方均未就原告资格是否适格提出异议,但法院在审查诉的合并中,发现诉的合并牵涉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而原告主体资格属起诉要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那么,如果法院依职权审查发现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能否在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中驳回原告的起诉?我们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与管辖权问题,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受理要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同时一并处理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四)被告可否同时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和地域管辖异议

依照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可以同时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提出异议,而且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1月12日,法释〔2009〕17号)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五)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十五条对地域管辖作出规定,该条款未包含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此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还享有管辖权?

根据我们检索和了解到的情况,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是否可将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一问题,确实存在争议。有少量案件判决持否定态度,部分法官在其专业文章中也提出否定观点,但更多的司法实践案例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我们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其中确实没有明确原告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依据该规定,原告住所地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行为地,所在法院享有管辖权

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十五条未明确原告住所地的问题,我们认为是该条款容易被误读为“侵权行为地”仅仅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而实际上该条款仅仅是进行列举和提示,并非穷尽,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的管辖仍然适用原告住所地作为地域管辖

 


                                                      作者|杨家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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